农民工认为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权益的,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。
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,由农民工选择,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。
对海关、金融、国税、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,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。